案例观察:以“不能胜任工作”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要求

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,需要履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前置程序,并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。

案例观察 5 分钟 2026.09.26 28 次浏览
案例观察 违法解除

说明:本文为一般性案例观察,不涉及任何真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,内容仅用于普法交流。

情形概述

某员工在企业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“待改进”,企业随后发出解除通知,理由为“不能胜任工作”。员工申请劳动仲裁,主张解除违法。

争议焦点

本案的核心在于:企业是否履行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。依据规定,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,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,仍不能胜任工作的,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
审查要点

  • 考核结论是否有明确的制度依据与告知程序
  • 是否实际进行过培训或岗位调整
  • 调整后是否有合理的考察期与再次评估
  • 是否依法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

实务提示

对于企业,考核制度的合法性、公示程序与留痕记录是认定“不能胜任”的基础;对于劳动者,收到考核结果与解除通知时,应及时保留书面对话记录,明确表示异议的,宜以书面形式提出。

说明

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,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,所引法规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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