说明:本文为一般性案例观察,不涉及任何真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,内容仅用于普法交流。
情形概述
某员工在企业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“待改进”,企业随后发出解除通知,理由为“不能胜任工作”。员工申请劳动仲裁,主张解除违法。
争议焦点
本案的核心在于:企业是否履行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。依据规定,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,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,仍不能胜任工作的,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审查要点
- 考核结论是否有明确的制度依据与告知程序
- 是否实际进行过培训或岗位调整
- 调整后是否有合理的考察期与再次评估
- 是否依法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
实务提示
对于企业,考核制度的合法性、公示程序与留痕记录是认定“不能胜任”的基础;对于劳动者,收到考核结果与解除通知时,应及时保留书面对话记录,明确表示异议的,宜以书面形式提出。
说明
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,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,所引法规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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